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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9
  • 【生效日期】2005-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认证认可科技进步,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由相关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认证认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申报国家科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它部门的项目按照国家或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

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各项科技管理规定,组织建立认证认可及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

(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等的科技项目,并对下达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议工作,编制、下达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督促、指导;

(五)对项目承担机构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

(六) 负责与国家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它行业科技主管部门的对口业务联络工作;

(七) 负责协调科技项目承担机构之间的项目活动。

第五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单位及下属机构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要求汇总上报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及下属机构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承担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机构”),包括国家认监委委内部门、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地方质检部门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研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认监委有关科技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组织实施所承担的科技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计划;

(四)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配套资金,并负责全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

(五)接受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采用计划申报方式,急需决策和实施的特殊项目可以履行快速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

第九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建立专家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确保立项的科学性。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认证认可工作服务,注重基础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鼓励采用国际先进的认证认可理论与技术,填补我国认证认可理论和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理论研究与技术创新并举,以解决认证认可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理论和技术问题为重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根据项目申请条件和立项原则提出项目申请,经其所在机构批准后,向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一);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附科技成果查新报告或其它相关说明材料;

(三)填报《****年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项目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立项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

(三)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四)一个项目只能且必须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及下达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及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经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下达。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认证认可事业发展需求,酌情选择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性、超前性的项目,确定为国家认监委重点攻关项目。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批复,批复结论分为“批准立项”、“不批准立项”或“需作复议”。对“需作复议”的项目,项目申请机构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重新上报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计划一般按照项目开展管理。项目采取确定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承担的项目;几个机构共同参加的,由项目负责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攻关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会同项目承担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机构应当加强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承担国家认监委重点攻关项目及国家科技项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的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国家认监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承担其它项目的机构,每半年应当向国家认监委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七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

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并通报科技项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

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预算、承担机构或主要承担人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动,项目承担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四),并经所在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认监委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结题)。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提出“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二)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机构财务部门审核);

(四)结题报告;

(五)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申请、审批程序与科研项目立项相同。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认监委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认监委提供全部经费的项目;第二类是由认监委提供部分经费的项目;第三类是认监委不提供经费的项目。第二类项目的承担机构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第三类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筹集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所有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机构对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条 对申请撤销由认监委提供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机构应当经财务审核后返还剩余的经费。

第五章 鉴定、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验收,批准成果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科技成果登记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以便科技成果及时登录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该计划项目。对国家认监委提供经费的项目按全额收回经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和各项目承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对国民经济和认证认可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并具备一定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择优纳入国家认监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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