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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1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17号
  • 【发布日期】2003-12-18
  • 【生效日期】2003-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17号

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采取以下措施的公告




鉴于最近一段时间,在对进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多批金属精矿、石材等放射性严重偏高。为防止高放射性风险货物进入国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现决定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即日起,对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除原有法检项目外,增加批批放射性的检测;对铅精矿和室内装饰用石材实施批批放射性检验。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有关检验规定,制订适合本地区的高放射性风险货物的检验监管工作程序。对已经发现放射性严重的货物来源、贸易关系人等基本货物状态做好记录,以供后续货物重点查验使用。

三、一旦发现进口上述货物放射性严重,在当日内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同时书面通知当地政府、海关、环保、港务等部门。有关贸易关系人应立即将货物退运出境,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国家质检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放射性风险的货物,制订临时性管制措施,以进一步加强此类货物的进口管制。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放射性的界定幅度,按照当地天然本底值10倍掌握(待有关强制性标准出台后,以具体限量规定为准)。

进口石材放射性的界定幅度,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中对C类石材的限量掌握。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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