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释[2003]18号
  • 【发布日期】2003-12-08
  • 【生效日期】2003-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经二请字第2号《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等费用。因此,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