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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锅函[2003]79号
  • 【发布日期】2003-11-28
  • 【生效日期】2003-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质检锅函[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规定,其实施日期分别为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在此过渡期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企业,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仍按照2003年以前的规定执行,颁发新的许可证。但已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能够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者要求推迟到2004年以后安排鉴定评审的,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将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2004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必须填写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鉴定评审。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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