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
  • 【发布日期】2003-11-06
  • 【生效日期】2003-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3号

防止印度登革热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德里市及其周边地区暴发登革热。截止10月28日,共报告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人1723例。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我国前往印度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三、前往印度的人员,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特此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