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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001号
  • 【发布日期】2003-09-03
  • 【生效日期】2003-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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