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保监会关于提醒投保人防止保险诈骗的公告
  • 【发布单位】保监会
  • 【发布文号】保监公告第51号
  • 【发布日期】2003-07-01
  • 【生效日期】2003-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保监会关于提醒投保人防止保险诈骗的公告

保监会关于提醒投保人防止保险诈骗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51号)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编造虚假合同,诈骗客户资金,给保险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为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实业务人员身份。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办理人身保险业务时,一定要确认其真实身份。对于团体保险的销售人员,可要求其出示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对个人保险营销员可要求其出示展业证书及身份证。消费者还可致电销售人员所在的保险公司予以核实。

二、确认投保单、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投保单是由保险公司统一印制和编号的重要单证。投保人可通过致电保险公司查证投保单的真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当查看保险合同是否完整,保单正本信息是否真实,是否与投保单内容一致。对于销售人员以公司名义许诺高息、乱集资的,不能轻信,且应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举报。

三、确保所缴保费流转的安全性。购买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可以选择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也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缴纳保险费。通过销售人员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保费的同时应当查收由其开具的印有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加盖保险公司收款专用章的保费收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划账合同书”。

团体保险投保人尽量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险费,确认营业场应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当场领取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个人保险投保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险费,当场索要发票。收到保险单后认真阅读,并向公司核对。

对于上述问题,投保人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查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