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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明电(2003)19号
  • 【发布日期】2003-05-19
  • 【生效日期】2003-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交通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自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我部的有关规定,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在防止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保障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交通畅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但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全国防“非典”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任务还非常艰巨。同时交通系统的防控“非典”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对防控“非典”工作的信息报送重视不够,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省份甚至根本不报送有关信息,严重影响了全国交通行业防控“非典”工作情况的汇总与上报,影响了部防控“非典”工作的有效进行。截止到5月19日,在信息报送方面做得比较好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等省;做得不够的省份有:新疆、西藏、云南、黑龙江。其它省份也都存在着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时间或内容报送的情况。为打好抗击“非典”斗争的攻坚战,切实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明纪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系统防控“非典”信息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无论是疫情发生地区还是未发生地区,都要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收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向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办公室报送。

对今后仍不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报送制度和报送内容

为规范和明晰报送制度和报送材料的内容,结合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报送要求和报送内容重申如下:

1、北京市在每天下午六点之前按表一报送当日有关信息。

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每天上午十点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05号)附件二《防非典工作统计报表》的要求报送前一天有关统计数据。

3、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周一、周四上午十点前将前半周的有关数据按表二报送,同时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办发明电[2003]02号)的要求报送各方面的文字材料,重点是前期所做工作、保障畅通情况、下期工作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如果没有需要报送的文字材料,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零报告”。

4、全国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自5月13日以后,每10天按《关于印发 <防控“非典”道路水路运输专报表> 的通知》(交公路发明电[2003]15号)的要求报送前10天的道路、水路运输情况。

5、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以上上报材料均应以传真形式报送。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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