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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水文局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5-12
  • 【生效日期】2003-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水文局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水文局关于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水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确保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各地水资源的安全利用,请你们进一步加强江河湖库水质监测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当地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测报工作,对与饮用卫生有关的水质项目,要实施加测,确保供水安全。

三、加强监视性巡查。要关注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在加强监测的同时加强巡查,发现水质明显恶化,应及时查清原因,跟踪监测。

四、建立信息处理的报送制度。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对江河湖库水质信息,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水质敏感区域的水质变化动态应按急事急办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上报部水文局,若有影响下游用水问题的,应同时通报下游地区政府及用水单位;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要按照《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上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处理与报送工作,负责人员名单报部水文局备案。请各单位将组织安排及落实情况函告我局。

水利部水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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