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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03-04-15
  • 【生效日期】2003-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4-1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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