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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11
  • 【生效日期】2003-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3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截至4月10日,巴西、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法国、德国、意大利、科威特、马来西亚、爱尔兰、罗马尼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士、泰国、英国、美国、越南19个国家和地区共报告发现非典型肺炎(WHO称为严重的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简称SARS)病例2781例,其中死亡111例。为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国际间传播,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高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有密切接触或最近去过报告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建议不要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见附件),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实行留院观察。

三、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华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例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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