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17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7号
  • 【发布日期】2003-03-25
  • 【生效日期】2003-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1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 财政部关于对白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金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通知》规定,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税则号列71061000、71069110、71069190、71069210和71069290)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经对银及含银产品征收增值税,公告前已经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海关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