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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3-07
  • 【生效日期】2003-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十个城市建立国家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北京、天津、鞍山、苏州、南昌、宜昌、青岛、长沙、成都、乌鲁木齐等十个城市建立一批国家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有机结合,整体推动创业活动的工作机制,为全国的创业培训工作提供示范和样板。我部为基地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教材开发、研讨交流等服务,并依托创业培训上海师资进修中心,为基地和全国培养一批专业化师资。同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www.lm.gov.cn)建立专栏,即时发布各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各基地所在市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基地工作方案,加强对基地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并充分发挥基地在创业促进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的创业促进工作。

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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