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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3]54号
  • 【发布日期】2003-03-05
  • 【生效日期】2003-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

(建城函[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申报2003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及其条件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的通知》(建城[2002]127号)及其附件的要求执行。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三部分。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书面及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以光盘形式一式三份上报。

三、报送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将全部申报项目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并注明“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从2003年3月开始,7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7月30日以后报送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进行评审。

五、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推动作用,促进各地进一步抓好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从2003年开始建立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各地准备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项目(包括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列出预备名单,加强对这些项目的指导,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性。今后,“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从预备名单的竣工项目中推荐。

今后每年度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及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将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不另行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并将范例奖预备项目一并上报。

附件: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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