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
  • 【发布日期】2003-02-13
  • 【生效日期】2003-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法规[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防科工委政策法规司、铁道部政策法规司:

根据《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期限

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是参加200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2001年注册期满需要重新注册、或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需要注册的人员。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期限为2年,即2003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以后每年新考取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期限依此类推。

二、注册工作安排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开展注册工作,并将有关注册事项(包括注册条件、程序、时限等)以文件、公告或其他形式尽快告知申请人。

(二)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工作应于4月底之前结束。

三、执业资格证书发放

(一)各注册机关接到此通知后,请将本地区2003年所需执业证书数量、收领证书详细地址和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号码和所在处室尽快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

(二)应印刷单位要求,今年执业证书发放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执业证书每本5.50元,其中工本费5元,邮费0.5元,请将费用直接汇往印刷单位。

汇款单位:北京金辰西科尼安全印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北京市工商银行分行东升路分理处

帐 号:02000062090242063-61

金辰公司联系人:杨洋

电 话:(010)62932628、13901358902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联系人:衣学东、梁志君

电 话:(010)63193367、63193263,63193366(传真)

四、其他工作

各注册机关在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见附件)编号分类归档。同时将2003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于5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注册工本费由各注册机关商当地有关部门核定。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