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 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证监会、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 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
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请上述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内容;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

国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境外期货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并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上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防范风险,认真做好境外期货业务。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