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9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第9号
  • 【发布日期】2002-12-30
  • 【生效日期】2002-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9号



关于开展码头作业费问题调查的公告





为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5条的规定,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请求,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一、调查内容、目的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将对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1、有关国际班轮公会或国际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THC的协议,是否损害了公平竞争;2、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活动中,是否存在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3、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对象

向中国货主、托运人收取THC,且可能存在上述调查内容行为的国际班轮公会和国际班轮公司。

三、调查时间及期限

调查工作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期限为半年。

各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我部水运司(调查组办公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及支付THC的中国货主和托运人,将举报及证据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报送我部水运司(调查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高海云、张金提

联系电话:010-65292650 传真:010-65292648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