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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 【发布文号】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
  • 【发布日期】2002-12-13
  • 【生效日期】2002-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有关问题的函

(国经贸厅资源[20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行业办):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取消了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审批权。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307号令)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24号文件与307号令的规定是一致的。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各级经贸委的职责,我委将加强协调,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经贸委要坚决按照307号令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总量控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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