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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科信函[2002]143号
  • 【发布日期】2002-11-19
  • 【生效日期】2002-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信函[2002]143号)




有关省建设厅: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并在2002年年底前首先开展建设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市

经建设部研究,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城市为广东省广州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襄樊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试点风景名胜区为山东泰山风景名胜区、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湖南武凌源风景名胜区。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以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为监测对象,基于遥感技术、GIS技术、MIS技术和网络技术,采用遥感、地形、总规、详规数据比对和专家判读的方法,达到大范围、可视化、短周期的动态监测效果。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市、风景名胜区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承担市、风景名胜区的监测目标核查工作,协助建设部进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试点工作的计划进度及工作成果

试点工作自2002年11月18日开始,到12月20日完成相关工作。试点工作的成果是提供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的年度监测报告,试点城市和试点风景名胜区监测结果专题图集,开发完成一套监管软件和建立与试点联网运行的监管系统。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分工

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规划司和城建司负责系统建设的业务需求以及业务成果的组织管理;综合财务司负责部级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筹措;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试点技术实施的组织管理。

五、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要求

1、请你们充分认识建立“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监管系统项目实施组,按照系统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做好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各地要按时间进度要求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监测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规划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在规划和风景监管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司、城建司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略)

附件二:《试点单位提供数据清单》(略)

附件三:试点工作有关单位联系人通讯录 (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ΟΟ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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