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OO二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27
  • 【生效日期】2002-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OO二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OO二年第29号

根据《关于国家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实行资质认定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159号),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猪场等108个养殖场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10个直属基地作为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现予以公布。

对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要切实做好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在栏和品质安全管理工作,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对达不到国家储备要求的,处以警告、取消储备计划、停拨补贴费用和取消储备资格的处罚。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的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基地场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