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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21
  • 【生效日期】2002-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后,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相关单位为此举办了各类说明活动(说明会、宣贯会、培训等),为正确宣传和有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该类活动,现将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认监委批准并给予批准号后举办。未经认监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有关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说明活动。

二、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赢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三、说明活动讲解内容要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编写;

四、说明活动讲解人应符合如下要求: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并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原则由认监委以文件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问题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六、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或进行其他商业行为。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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