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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08
  • 【生效日期】2002-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现就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多品种食盐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多品种食盐是在食用盐中添加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调味剂或对食盐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属于食盐。为避免重复发证,决定取消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将其纳入食盐管理范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审查工作在2002年底换发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时一并进行,不再重复办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按以下程序申请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二、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产品要求
1、必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生产的多品种食盐须经国家轻工业海湖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具备多品种食盐检验能力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检查合格。
3、生产多品种食盐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中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4、多品种食盐的包装应标注生产证书编号及卫生许可证证号,并实事求是地表述产品内容(包括添加剂名称、含量、作用),其他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
三、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的取得
1、凡要求生产多品种食盐的企业,直接向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2、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请质检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根据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按事先经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或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审查认可的企业标准)检测并出具意见。
3、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1997年原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组织验收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凡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免此程序。
4、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机构意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结果及企业卫生许可证,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我办审核。
5、我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
四、其他管理规定
1、生产多品种食盐所用原料盐,必须是国家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格食盐。
2、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从食盐定点企业购买原料盐不受地域限制,但需在原料盐生产企业所在地办理准运手续。
3、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每季度将产销量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汇总(分品种)后报我办。
4、我办委托质检机构每年对企业生产的多品种食盐进行一次年检,并将检测结果报我办。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我办取消其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
5、我办委托省级盐业检测站每季度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多品种食盐抽样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报我办。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查仍不合格的,我办取消其多品种食盐生产资格。 
此次发证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5月31日,所发证书的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八日

    对《关于多品种食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一、换发食盐(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证书时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多品种食盐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今年底换发食盐定点证书时一并进行。届时各地将有关企业多品种食盐的生产情况(包括多品种食盐的生产品种、生产能力等)一同报我办。非食盐定点企业(含盐业运销系统自办企业)生产多品种食盐,须按运行盐办函[2002]7号文件的要求,在5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的填报要求
1、获准生产产品名称填报栏,需将企业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和每个品种的执行标准编号、设计能力、实际能力一同填报。
2、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须加盖有关单位公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考核结论要体现每一品种的检测结果。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我办审查批准后,由我办、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检测部门及生产企业各执一份。
三、关于企业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问题
更换食盐定点证书后,生产企业要求增加新品种,需从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
1、新增多品种食盐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一)》一式五份。我办审查批准后,由我办、各省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及生产企业各执一份。
2、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填报《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二)》一式六份(增加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其保留一份)。
3、我办审查批准企业增加多品种食盐新品种的申请后,重新换发证书。企业领取新证书时,交回原证书。
请各地抓紧组织落实,如表格不足,请自行印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电话:010----63192786,63192722。
联 系 人:唐社民 崔桂玲
电子邮箱:ygb@setc.gov.cn
经贸委网址:www.setc.gov.cn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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