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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5-01
  • 【生效日期】2002-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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