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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5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5日通报,马拉维暴发霍乱。自2001年10月28日至2002年3月9日,该国共报告霍乱病人22023例,其中609例死亡(病死率2.8%)。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霍乱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以及有症状且处于霍乱潜伏期的人员,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邮包等,要加强检疫,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消毒、除虫处理。如带有水产品、水果、蔬菜、饮料及其他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卸下,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族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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