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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2002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
  • 【发布单位】经贸委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04
  • 【生效日期】2002-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2002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

关于2002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建材行业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实现2002年建材行业预期调控目标,现就做好2002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清理整顿“两小”成果,改善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促进建材工业健康稳步发展。

二、预期目标
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全行业实现利润100亿元以上,力争不低于去年实际水平。

三、工作措施
1、继续抓好建材行业总量控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今年建材行业总量控制目标是预期的指导性目标,我委不再向省市自治区下达总量控制指标。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建材行管办)应根据各地的具体实际,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市场需求重点抓好水泥玻璃总量调控,各省市确定的总量调控目标请于2002年3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备案。

2、继续关停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已完成清理整顿“两小”任务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巩固扩大成果,防止死灰复燃,坚决拆除设备,严格检查验收。部分起步较晚尚未完成清理整顿“两小”任务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各地要注意防止新建机立窑或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严禁向西部地区转移应淘汰的落后设备。要利用水泥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有利时机,对列入淘汰、关闭企业名单的企业、达不到水泥新标准要求和不按水泥规程实施的企业、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予以换证。

3、进一步加大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力度。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文件)文件精神,坚决制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减少无效投入。对现有属于违规的玻璃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减少对行业的冲击;对新发现继续违反规定搞重复建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各地要举一反三,防止其它建材类特别是水泥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水泥工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

4、扶持大型企业集团,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大型骨干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加快重组改组步伐,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建材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水泥、玻璃、墙体和新型建材、玻璃纤维等工业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和质监部门大力整顿建筑和建材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建材产品,净化建材产品市场,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材企业要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支持有关企业做好建材物流配送试点项目,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建材流通体制。

6、加强建材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综合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稳定的信息渠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建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建材产品进出口变化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导向信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活情况、重大变化、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专报、简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对策建议。针对当前煤炭和铁路运输资源偏紧的情况,要加强综合协调,帮助重点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生产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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