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的《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各矿业权评估机构为受聘的矿业权评估师办理执业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注册
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
3.矿业权评估师与矿业权评估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4.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非国家公务员证明材料;
5.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联系信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码)。
二、再次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矿业权评估师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变换后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除了满足本公告“一”中“1、2、3”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矿业权评估师与原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解聘证明和参加有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填交;
2.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书涉及到的人员相符;
3.聘用合同中须有矿业权评估师只受聘于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承诺。
五、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书向国土资源部索取。办理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登记手续,其资料可以直接送交,也可以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收件人:国土资源部勘查司评估处;邮编100035。联系电话:010-66127209。
国土资源部
2001年12月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