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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 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61号
  • 【发布日期】2001-12-01
  • 【生效日期】2001-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 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
邮政企业资金帐薄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帐薄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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