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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1]131号
  • 【发布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01-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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