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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0-29
  • 【生效日期】2001-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部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2001年10月29日)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科技优势,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0年,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近二年的实践证明,《出口目录》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经上述五部门研究并参考国际惯例,拟对《出口目录》进行修订。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录原则
(一)高新技术领域在原《出口目录》确定的八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领域;
(二)申报的产品须有出口记录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
(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和出口、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不能列入《出口目录》;
(四)目前已列入2000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时海关归类编码与《出口目录》所列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实际归类编码为准。

二、产品选择原则
(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在主导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

三、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和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企业所在地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
(二)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修订原则和产品选择原则联合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厅和外经贸厅联合上报科技部(计划司)和外经贸部(科技司)。

四、申报要求
(一)两厅联合上报的材料要求齐全、真实,材料不全或字迹不清楚者,不予受理。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见附件二);
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相应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两厅初审意见。
(二)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的申报产品,其决定书作出时间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于9月1日以后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的产品可以继续申报,但不纳入此次调整目录的范围。
(三)如果是已列入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汇总表中注明。
(四) 申报截止日期:2001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请两厅抓紧作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对于已列入2000年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产品名称、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请两厅在组织申报过程中一并调查研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科技部计划司、外经贸部科技司。
(三)《目录》调整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负责。
科技部联系单位: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联系电话:010-68579857
外经贸部联系单位:科技司高新技术处
联系电话:010-65197389
报送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计划处
地 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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