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757号
  • 【发布日期】2001-10-17
  • 【生效日期】2001-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7日国税函〔2001〕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