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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64号
  • 【发布日期】2004-05-27
  • 【生效日期】2004-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甘政办发〔2004〕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重视幼儿教育,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切实把《指导意见》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完成好。

2、今后4年(2004-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市(州、地)所在城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学前班;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县(市、区)达到8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力争每个乡(镇)建一所乡中心幼儿园,并积极发展村办幼儿园;7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核审验,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4、各市(州、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4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农村地区幼儿教育工作。

5、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6、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建设、民政、劳动保障、编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公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投入,规范办园行为

7、各级政府要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幼儿教育发展经费,用于培训教师、改善办园条件、表彰奖励及补充幼儿园正常经费的不足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和支持农村幼教事业的发展。财政拨给幼教事业的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幼儿园摊派各种费用。

8、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更不得对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统筹挪用。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股份制)幼儿教育。

9、幼儿教育成本应合理分担,逐步实行按运行成本收费的方式,建立“优质优价,按类收费”的机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同类级别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各种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1、幼儿师范院校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幼儿教育改革的实际,确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学实践和教研活动。

12、各级教育部门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

13、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幼儿教师。教师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要将师德修养教育和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14、积极推行园长持证上岗和聘任制。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园长的主要方式。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园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要保障教职工对园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幼儿家长的参与程度。园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15、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16、开展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7、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首位。加强幼儿教育教研工作,摆脱“保姆式”和“小学化”的教育模式,大力弘扬科学育儿方法,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8、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要制定《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开展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工作。

19、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0、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要将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21、建立和完善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省教育厅要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公办幼儿园变卖、出售等情况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2、要进一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幼儿教师和幼教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幼儿教育的良好氛围。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
省物价局
省政府妇儿工委
省妇联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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