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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的公告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8-13
  • 【生效日期】2001-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的公告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广告为重点,集中开展了以“反误导,打虚假”为主题的整治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5万余件,停止发布违法或不规范广告2.6万余条,提出书面行政告诫6千余次,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9千多万份。现公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上半年查处的几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其中,有的是违法者无视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明目张胆发布虚假广告,把不治疗疾病的吹嘘成能治疗疾病的,把批准的治疗范围任意扩大;有的在广告中无中生有,编造事实,骗取公众信任;有的利用患者及家属治病心切的心理,假借义诊、热线之名,行推销之实,消费者不仅增加经济负担,更为严重的是耽误了治病;有的广告经营单位明知广告违法,为了经济利益仍予发布,使造假者和行骗者目的得逞,个别严重的甚至与其同流合污,危害社会。
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说明,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 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监管机关,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大广告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虚假和违法广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升高2000”虚假广告案
2001年2月,广州南方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某电视台发布的“升高2000”广告称,“该产品适用于13-18岁发育期青少年,食用后94.6%的人3天后可长高1公分,一个月后可长高3公分,三个月后可长高6公分。并获日内瓦国际医学认证,日本专家医学最新研究成果,日本日内瓦科学中心鉴定为人体科学最伟大发明,为完全长高元素”。经查,“升高2000”为普通保健食品,无增高功能,其不适宜人群恰恰是青少年。该广告严重欺骗消费者,性质恶劣,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天禄前列舒虚假广告案
咸阳天禄医疗保健品公司西安分公司为宣传、销售其生产的消毒剂产品“天禄前列舒”,将有关部门在《广告审批表》中核定的内容擅自进行变造加工,将该消毒剂产品变成治疗急慢性前列腺疾病和其他泌尿性疾病的药品。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该公司利用变造的《广告审批表》在西安的一些媒体发布题为“买得起药,治得起病,38元治前列腺病”等广告多期,广告称“10名医学专家突破性研究成果,前列腺疾病治疗取得巨大进展,金牌第二代天禄前列舒研制成功”等。该公司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在广告中将非药品宣传成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编造虚假事实,欺骗消费者,违法性质恶劣,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新疆巴州教育电视台故意发布违法广告案
新疆巴州教育电视台于2月12日至3月11日、3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每天三个时段发布“美因子羊胎素口服液”广告。广告称,“美因子羊胎素含有100%活性因子、女人服用美因子羊胎素口服液生过孩子和没有生过孩子的身材都一样,效果非常显著”。广告还出现专家、消费者作证明的画面。尤其严重的是,当地广告监管机关曾两次向电视台提出书面告诫,责令其改正广告中的违法内容,但是,该广告发布者对告诫置若罔闻,拒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新疆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富硒灵芝宝违法广告案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为推销保健食品“富硒灵芝宝”,于2001年4月14日在天津某招待所举办“北京肿瘤专家大型义诊”活动,并在活动场所散发该产品印刷品广告。广告中的内容严重超出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大肆宣传疗效,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及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使用医学专家和患者的名义,严重误导消费者,且该印刷品广告未依法办理登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华建医院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内蒙古华建医院于2001年4月28日在某报发布“糖尿病巡诊公告”的医疗广告。广告称,“特邀美国中医研究院教授著名糖尿病专家张××、赵××在本院开设糖尿病治疗中心以来,得到了我区糖尿病患者的认可。为了糖尿病患者的早日康复,张教授、赵教授定于5月1日至6日来呼巡诊”。经查,张××系太原市中医研究所的医生,并非美国中医研究院教授,所谓赵××则查无此人,更非教授。华建医院编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华盛治疗仪经营部和庆华仪器厂虚假医疗广告案
苏州华盛治疗仪经营部和甘肃庆华仪器厂为推销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于2001年5月在苏州两家广播电台节目部时段采用咨询热线直播方式,由厂家代表宣传本厂产品,现场回答用户、听众的电话咨询。在该广告活动过程中,两家均超出医疗器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宣称自己的产品可治疗灰指甲、哮喘、肾炎等疾病。华盛经营部还在广告中使用“首都医院、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名义,庆华仪器厂在广告中宣称的专利已经被专利局宣告无效。两厂家以电台热线直播的方式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欺骗消费者,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北京崇文施恩门诊所变造广告证明发布违法广告案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中医药研究中心北京崇文施恩门诊所经北京市中医管理部门出据了《医疗广告证明》。后该门诊所引进了有关的治疗仪器,为了进行广告宣传,该诊所未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而是擅自在原《医疗广告证明》的诊疗方法中添加了治疗仪器的内容,改变了经中医主管部门批准的诊疗方法,并以变造的证明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10次。该医疗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对医疗广告的规范性规定,变造医疗广告证明文件,发布违法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青海晶珠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青海晶珠藏药药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6日在某报发布“晶珠肝泰舒胶囊”药品广告。广告中使用“北京佑安医院陈晓副主任医师”等专家医生名义,以及“许多药物为激素,各类免疫抑制剂及中药均只能暂时缓解病情的发展”等与其他药品功效相比较的用语,同时贬低其他治疗肝病药品,使用“唯一”等绝对化用语。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发布广告的报社予以行政处罚。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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