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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发[2001]314号
  • 【发布日期】2001-08-13
  • 【生效日期】2001-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的通知

(署监发〔2001〕3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深化海关业务改革,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支持中西部发展战略,适应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按照总署党组的工作部署,自今年1月在长江沿线和广东地区试行“两水两路”快速通关系统,经过几个月的改革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基本达到了“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目的,并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今年4月份,总署组织对“两水两路”快速通关系统操作程度、监管办法及其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善修改,形成全国统一版本、统一操作的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7月以来在上海-南京、拱北-江门之间试运行,新系统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工作安排
按照“充分准备、协调配合、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对推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1年7月26日已经完成对全国41个直属海关的有关新系统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二)各关于8月初完成本关的关于新系统对内对外的培训宣传工作;
(三)全国海关分两批切换新系统:
1、2001年8月18日零时起,广东地区以外关区切换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
2、2001年8月25日零时起,广东地区关区切换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
3、新旧系统切换后,统一使用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进行转关业务操作。由于新系统与现行的国网版本、“两水两路”版本数据结构不同,新系统切换前用现行转关作业系统操作转关数据反馈、核销的,切换后仍使用现行转关作业系统处理;直至有关数据完全处理完毕。

二、推广要求
跨关区通关作业改革是海关业务的一次重大改革,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平稳推行,各海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总署将组织召开推广全国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的专题会议,对此项工作做出部署。当前各关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口岸海关与内地海关的联系配合,口岸海关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推广期间的本关业务区域与内地海关的组织联系,必要时可召集会议沟通协调;
(二)要从组织上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各关要成立工作机构,由分管监管的关领导负责;认真做好组织推广的各项工作;
(三)要做好推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改革涉及的作业流程、业务操作、人员岗位等的调整以及技术和设备配备的准备,各关要立即落实,保证推广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四)要加强“途中监管”。转关运输货物的安全到位是“两水两路”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和重要条件。要按照总署颁布的各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强化和落实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五)要建立应急机制,确保“两水两路”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网络运行畅通和作业流程畅通:一是出现网络故障时,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手工作业;二是立即联系总关和总署技术部门;及时处理解决。为保障网络畅通,总署信息中心提供自8:00至24:00的服务热线:(010)65195992、65195991;
(六)要做好对内、对外的培训、宣传和解释工作。各海关要向所在地地方政府解释宣传“两水两路”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改革工作,要对进出口企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要对关区内的海关关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严格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七)要形成监管、调查、侦查相互配合,联合打击转关运输走私违法活动的工作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完善跨关区快速通关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调发〔2001〕266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关于加强完善跨关区快速通关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实施方案》(署调发〔2001〕274号)的要求,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在打击途中走私“飞料”等违法活动中早出成效。
(八)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各关在运行新系统后,要注意听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情况,在新系统运行1个月后将运行的总体情况报总署监管司。

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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