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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97号
  • 【发布日期】2004-05-25
  • 【生效日期】2004-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7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上报审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18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惠安县净峰镇青兰山东北沿岸15.27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原油码头库区。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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