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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葫芦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03号
  • 【发布日期】2004-05-25
  • 【生效日期】2004-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葫芦整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葫芦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全省水葫芦冬季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发动、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群众参与”的要求,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水葫芦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水葫芦本身所具有的繁殖能力强等特性,水葫芦泛滥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确保水生态环境和防洪排涝、航运、发电、水工程运行的安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水葫芦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水葫芦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水葫芦的滋生蔓延,不仅给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而且给河道防洪、航道、人民群众饮用水等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水葫芦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开展新一轮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摆上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二、总结经验,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要继续按照“政府发动、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群众参与”和“统一行动、集中治理”的要求,在总结水葫芦整治“冬季战役”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部门和业主负责制,实行分段包干、分部门包干,落实打捞责任制,确保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水葫芦集中整治任务。

三、采取措施,确保水葫芦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要严格按照辖区内就地打捞的原则,不得把水葫芦从辖区内往辖区外推、从上游往下游推、从小河往大河推;以机械方式打捞时,不得将水葫芦在水中进行粉碎处理,打捞上岸的水葫芦要选择合适地点妥善处理,避免处理过的水葫芦再次进入水体重新生长,造成二次污染。在集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继续坚持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短期整治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突击行动和常规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根除水葫芦危害。

四、建立常年保洁队伍,深入持久开展水葫芦整治。全省水葫芦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按照“立足于防、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清除整治的长效机制。要组建常年除治队伍,落实目标责任,形成专人专管清除机制,发现一处,打捞一处,保洁一处,常捞常清,将水葫芦的种群数量长期有效地控制在最低的数量范围。各级政府和各业主单位要把整治水葫芦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加大投入,同时要多方筹资,为江河水面保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水葫芦危害严重的地方,县级要成立工作队,负责辖区内江河水面常年保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年内各责任区水面保持洁净,巩固整治成果。

五、加强科技攻关,提高水葫芦整治的科技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水葫芦防治和化害为利的探索。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江河、水库的水质监测和通报工作。有关单位和科研部门要牵头组织进行科技攻关,加强对水葫芦生长规律、科学防治和利用的研究,力争在集中整治和常年保洁相结合基础上,走出一条科技防治的新路子,提高整治成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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