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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国质检联[2001]42号
  • 【发布日期】2001-06-27
  • 【生效日期】2001-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6月27日国质检联〔2001〕42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配额许可证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无偿提供”等名义,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和检验检疫,有的甚至将废旧医疗用品输入中国境内。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现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重申如下:

一、对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下简称877号文件)和《 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555号,以下间称555号文件)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管和检验检疫。

二、下列进口旧机电产品,应按照877号和5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二)进口样货、广告品等为旧机电产品的;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四)由海关实行监管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以外的旧机电产品。

三、海关验放依据:
(一)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555号文件所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分别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旧品的《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不属于877号和555号文件管理范畴,由海关实行监管。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以往各部门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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