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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设市函[2001]13号
  • 【发布日期】2001-06-08
  • 【生效日期】2001-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立即纠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管理中违规行为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最近,我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本单位注册人员执业专用章不发给本人管理使用,而是由单位集中掌管使用或者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审核同意擅自加盖执业专用章,一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也多次向我部反映此问题。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
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是深化体制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中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依法在本单位执业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本人管理并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更不得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业务,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注册执业期内,要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执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00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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