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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便字[2001]66号
  • 【发布日期】2001-06-05
  • 【生效日期】2001-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交公便字[2001]66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苏交公[200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第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特此函复。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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