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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62号
  • 【发布日期】2001-04-19
  • 【生效日期】2001-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证监发[2001]6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境外比较成熟证券市场的共同做法。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的发展中市场,投资者数量持续增长,投资者教育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为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要增加投资者教育职能。要从当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指定一个处(室)组织实施,由一名领导成员具体负责。要按照我会制定的教育提纲和布置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和推动所辖地区投资者教育职责。

二、各派出机构进行投资者教育,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和规则,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和正确投资理念,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认识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必须紧密围绕我会中心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三、各派出机构要配合新政策、法规出台,运用具体案例,突出教育内容。主要是:普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风险教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和接受投资者投诉。

四、要特别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开展和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针对证券公司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投资者的特点,引导他们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要及时对证券公司开展中小投资者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对教育质量和绩效作出评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五、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采取各种方式,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分类教育。教育方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喜闻乐见,讲求实效。

六、各派出机构要建立备报制度,及时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以简报形式以及将组织编写的辖区内个案故事和对投诉事件的分析、整理材料向证监会培训中心作出报告,总结和交流经验,提出建议。

七、开展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非营利性的活动。要注意防止社会上的一些个人和机构借此之名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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