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 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
  • 【发布日期】2001-04-19
  • 【生效日期】2001-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 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
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中“公司登记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登记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

四、公司登记机关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抄报(送)原公司登记机关。

五、对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其中,对非公司制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未被授权的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已授权的登记机关委托。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