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外经贸部、环境保护总局公告第3
  • 【发布日期】2001-04-09
  • 【生效日期】2001-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1年第3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具体规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本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现就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3000吨和4930吨(详见附件)。

二、根据2000年上述物质实际进口数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2001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实际需求于2001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以确保不突破总量,达到逐年减少消费总量的目标。

三、根据1995年以来各外贸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经营能力,确定2001年各有关外贸企业的进口配额。进口配额优先分配给2000年有进口业绩的外贸企业。

四、根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简称“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1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
│序号│ 物 质 │进口配额│年初分配数量│ 9月份分配 │
│ │ │ (吨) │ (吨)注1 │数量(吨)注2 │
├──┼────────────┼────┼──────┼──────┤
│1 │CFC-11 │2500 │1700 │800 │
├──┼────────────┼────┼──────┼──────┤
│2 │CFC-12 │400 │280 │120 │
├──┼────────────┼────┼──────┼──────┤
│3 │CFC-114和CFC-115 │100 │70 │30 │
├──┼────────────┼────┼──────┼──────┤
│4 │1,1,1-三氯乙烷 │4930 │3400 │1530 │
└──┴────────────┴────┴──────┴──────┘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30%。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