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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第四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1]95号
  • 【发布日期】2001-04-03
  • 【生效日期】2001-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第四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做好申报第四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1〕9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做好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2001年3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领导的协调意见,凡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与林场、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在地域存在交叉的,首先请省政府组织建设厅、林业厅及景区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取得共识之后由建设厅与林业厅联合上报建设部和国家林业局。对申报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国家林业局提出存在地域交叉(请见附表)(略)的,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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