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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出入境检疫局公告第156
  • 【发布日期】2001-04-01
  • 【生效日期】2001-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防止蒙古国口蹄疫传入我国

(2001年第156号)

继蒙古国东部苏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后,近期该国首都乌兰巴托又暴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农业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于2000年5月发布第36号农业部令和第19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鉴于这次蒙古国发生口蹄疫十分严重并有继续蔓延的趋势,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36号农业部令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9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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