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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出入境检疫局公告第146
  • 【发布日期】2001-03-01
  • 【生效日期】2001-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第146号)

--防止瑞典新城疫传入我国

2001年1月6日,瑞典暴发新城疫(Newcastle Disease)。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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