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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对外贸易部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155号
  • 【发布日期】2001-02-27
  • 【生效日期】2001-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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