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 【发布日期】2001-02-08
  • 【生效日期】2001-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
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3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抵押权人登记主体资格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四十二条未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定,因此,同意你局意见,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为企业、并以其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