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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聚酰胺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 【发布文号】署税[2001]38号
  • 【发布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聚酰胺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
《聚酰胺

(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1日署税〔2001〕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2000)》


HDB/QB002-2000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 630539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商品编号:54026110 54026120)加工聚酰胺(尼龙)编织袋(商品编号(6305390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加工尼龙编织袋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的单耗标准:
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条)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所需耗用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的质量(千元)。
2.2 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损耗率:
指在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正常加工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聚酰胺(尼龙)编织袋成品质量上的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耗用量占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帘子纱线总投入量的百分比。
3.单、损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本单耗标准规定了用于帘子纱线的聚酰胺(尼龙)6或聚酰胺(尼龙)66的特性粘度为3.3-3.5。
3.2 成品品质规格:
其成品质量标准为1.50±0.20kg/条,规格为:700mm×700mm×1440mm,适用于包装羊毛。
应符合澳大利亚羊毛交易局指定的检测标准(详见附件《尼龙复丝制装羊毛用编织袋标准及测试方法》)。
3.3 单、损耗标准

┌───┬─┬────┬──┬────┬─┬────┬──┬──┬──┐
│ 成品 │单│商品编号│成品│原料名称│单│商品编号│原料│单耗│损耗│
│ 名称 │位│ │规格│ │位│ │规格│标准│率 │
├───┼─┼────┼──┼────┼─┼────┼──┼──┼──┤
│聚酰胺│条│63053900│700m│聚酰胺( │kg│54026110│特性│1.44│≤5%│
│(尼龙)│ │ │m×7│尼龙)6或│ │54026120│粘度│kg/ │ │
│编织袋│ │ │00mm│聚酰胺( │ │ │为 │条 │ │
│ │ │ │×14│尼龙)66 │ │ │3.3-│ │ │
│ │ │ │40mm│帘子纱线│ │ │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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