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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95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4]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为积极预防和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防止突发劳动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劳动法》,积极预防和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防止突发劳动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劳动保障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起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治理机制。

二、范围、重点和方式

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范围是各类企业,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坚决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凡当年拖欠的要在当年解决,往年产生的拖欠要分期分批解决。属政府投资的工程,要带头清欠,要制定还款计划,其他项目的拖欠也要合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顺利解决。

三、建立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是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劳动保障、经贸、外经贸、公安、建设、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检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监控,对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补发,并按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逾期未发放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除责令支付外,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扩大执法效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对涉及工资拖欠的投诉,要按规定时间立案结案,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经贸与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与教育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活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卷款逃匿或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和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清理因工程决算而引发劳资纠纷、久拖不决的欠薪案件。要将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进行公示。要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总分包单位的责任,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的有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以及恶意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加强监管,并配合严肃查处。对春节前未能一次付清2003年所欠的,历年拖欠未还40%以上的,其余未作出还款计划的,2003年度企业年检不予通过,信用等级列为黄牌企业。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各级工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发生并及时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工会要充分发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积极预防工资拖欠情况发生。

各级发改委(计委)、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列为重点议事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及时作出裁决;法律援助机构对因企业拖欠、克扣工资行为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新闻单位要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四、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治理机制

(一)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企业欠薪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指导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除了应明确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应保证劳动者依法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同时,鼓励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保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截止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

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准形成新的拖欠。从今年起,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工资实行月预付、季结算制度,月预付工资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执法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对中标后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接受处罚做出承诺,并进一步在工程承包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应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曾经因拖欠工资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并且仍然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尤其要加强监控。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预防和解决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领到工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工作关键在责任到位,工作落实。省里成立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组成,省劳动保障厅为组长单位。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主要负责和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建立清欠工作机制,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实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深入进行《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劳动者学法、知法,指导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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