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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武陵源等风景名胜区为“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0]296号
  • 【发布日期】2000-12-20
  • 【生效日期】2000-12-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武陵源等风景名胜区为“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通报

关于授予武陵源等风景名胜区为“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通报

(建城[2000]2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开展了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已先后公布黄山等16个为“文明风景名胜区”,产生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我部经过严格考核及评审,决定授予武陵源、青城山-都江堰、清源山、武当山、井冈山等五处风景名胜区为“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希望各文明风景名胜区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做出新的成绩。各地风景名胜区要以他们为榜样,更加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和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为风景名胜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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