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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93号
  • 【发布日期】2004-05-17
  • 【生效日期】2004-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城厢―涵江等5条行政区域界协议书的请示》(莆政〔2003〕73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和涵江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城厢区人民政府和荔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城厢区人民政府和秀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涵江区人民政府和荔城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荔城区人民政府和秀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请你市组织有关辖区恪守边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边界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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